招聘51人1个岗位
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5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4年岗位开发安置计划>的通知》【临就发(2024)2号】、《临沂市城乡公益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规(2024)1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公益性岗位质量的通知》【临就发(2024)4号】等文件规定,现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51人,结合我县实际,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以下城镇就业困难群体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或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单位就业的失业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5、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7、16-24岁失业青年:指距认定之日前满6个月,无就业登记记录且无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16-24岁青年。
8、“二孩妈妈”:指已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相应女性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和应聘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企业吸纳等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满规定期限的。
5.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24年9月23日-24日8:30-12:00,14:30-18:00。
(二)报名地点
蒙阴县人社局一楼人力资源市场大厅(银座商城北面)
(三)报名材料
1.《蒙阴县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证明。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还需提供低保证明原件、复印件。
5.残疾登记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6.非蒙阴县城镇户籍的常住蒙阴城镇居民,需提供房产证(不动产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租赁房屋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6个月以上水电费物业缴费证明。
(四)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五)信息审核。报名结束后,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享受补贴情况、亲属信息等进行审查。三、招聘程序
根据报名申请情况,结合单位岗位条件,按照人员初选、审核公示、协议签订、培训上岗等程序确定岗位聘用人员。
人员初选。按以下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夜间值班驾驶等复杂岗位,采取用人单位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技能经验水平、人岗契合度综合评议确定;乡镇街区岗位由乡镇街区确定;蒙阴街道社区岗位按照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间长短,由短到长排序确定;其他岗位通过计算机操作考试,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一般不予聘用,申请人存在特殊困难,提供大病、大灾或残疾等证明,经用人单位评议,报人社部门备案可以聘用。
(二)审核公示。9月27日在县政府网站和“蒙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3天。
(三)协议签订。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除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到期后解除劳务协议。
(四)培训上岗。各用人单位要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岗位技能、劳动安全等要求,多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岗位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按照蒙阴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其他说明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贯穿安置工作全过程,一旦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安置人员条件,即终止公益性岗位安置,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处理。如果报名人员隐瞒亲属信息,被查出不符合条件录用,退回所享受的全部岗位补贴和社保缴费,以提供虚假信息承担全部责任,三年内不能再报名公益岗招聘。
(二)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如出现“吃空饷”、隐瞒信息等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公益性岗位聘期(1年)的不再安置。
(五)如上级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本公告由蒙阴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监督电话:0539-427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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