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聘1人1个岗位
为进一步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编外聘用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岗位、名额、性质
(一)岗位:审判辅助人员
(二)名额:1名
(三)性质:聘用合同制(编制外聘用人员)
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自愿服从岗位安排。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熟悉计算机操作、办公软件运用。
(三)年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当日)。
(四)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考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纪律处分以及曾受开除、辞退处理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三)本人及配偶、直系血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配偶、父母在峨边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六)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七)其他不宜从事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的情形。
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4月3日18时。
2.报名地点: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809)。
3.报名手续:报考者应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同底1寸彩色免冠照2张,以及同底电子版照片。
(二)资格审查
报名后,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进入考试环节。
(三)招聘计划调整
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未达到3:1的,经峨边法院研究同意后酌情调整招聘计划。
(四)考试
1.综合能力测试(占总成绩的50%)
①时间、地点:见考生微信群公告。
②内容:主要测试汉字录入(看打、听打)、WORD、EXCEL基本操作。
2.面试(占总成绩的50%)
①时间、地点:见考生微信群公告。
②面试比例:根据综合能力测试成绩排名,按照招聘计划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排名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③内容: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组织协调、举止仪表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
3.加分(折合后加分,①②③项可累计加分)
①法学类专业加3分,需提交证书原件;
②取得A类(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加5分,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加2分。
③退伍军人加1分,需提交退伍证原件。
(五)成绩公示
在微信公众号“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
(六)体检
1.成绩公布后,根据招聘人数,以总成绩为序等额进入体检(如总成绩相同按综合能力测试(笔试)成绩排序)。
2.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个人承担。
3.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七)考察
考生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程序,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和实际表现。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
说明:
1.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未填报加分项以及在报名结束前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
2.本次考试成绩有效期一年,本院编外人员岗位出现缺额的,可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3.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优先聘用。
聘用及培训
(一)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报院党组同意后,上岗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签订聘用合同;
(二)试用人员接受岗前培训。
管理
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如因政策变动,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待遇
(一)正式聘用期内月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工作标准(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年终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二)按国家规定统一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三)单位食堂提供午餐。
(四)转正后享受与在编干警相同标准带薪年休假待遇、健康体检等福利待遇。
纪律与监督
为保证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咨询电话:0833-5250265
监督电话:0833-5222332
本公告由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特别提醒
1.本次招聘公告通过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各招聘环节的相关信息均在考生微信群公布,报名时,请考生扫码加入考生微信群,请及时关注考生微信群信息,不再另行通知。
2.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填写的联系电话应在整个应聘期间内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及时告知招聘单位。因无法与应聘人员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负责。
3.本次招聘不收取报名、考试等费用,不指定复习用书,不举办培训班。
4.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妥善处理,聘用前仍未处理妥善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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