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聘8人5个岗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公开选调县卫健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及名额
1.县人民医院5名:其中内科医师3名,外科医师2名。
2.县中医院3名:其中消化内科医师1名,内分泌科医师1名,心内科医师1名。
二、选调对象及条件
(一)选调对象:
全县各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在岗事业编制干部。
(二)选调条件:
1.在我县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满5年以上或满规定服务期限的人员;
2.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90年9月29日以后出生);
4.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符合国家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规定的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本次公开选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5.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服务期未满5年的,或未满相关规定服务年限的;
7.曾经参加过县直单位公开选调在试用期中发现不适应县直单位工作人员;
8.有司法案底经选调领导小组综合研判不得报考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报考与考生有回避关系岗位的,应当实行回避。回避情形参照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执行,考生不得报考选调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岗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岗位。
三、选调程序及要求
(一)发布选调公告
选调公告由县公开选调卫健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专班(以下简称“选调工作专班”)在宁都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填写报名表,并须持以下证件资料:
①《报名表》(须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样表附后)一式二份;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中级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照2张;
⑥近3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不予退还)。
2.报名时间:2025年10月10日至10月1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逾期不再受理。
3.报名地点:宁都县卫健委人事股(咨询电话:0797-6811366)。
4.资格审查。现场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查,由选调工作专班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调的全过程(含选用后)。凡发现考生与公告及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其选调资格。
(三)选调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试、业绩考核相结合(面试占70%+考核占30%),总成绩从高至低按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面试:面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总分为100分,主要测试应试者综合能力素质、工作能力和岗位适应性等,面试合格线为60分。
考核:由选调工作专班组织考核组对面试入闱考察对象的能、勤、绩进行考核打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业绩占60%,能、勤各占20%)。
(四)考察确定拟选调人员
由选调工作专班组织考察组对入闱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不合格者取消选调资格,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对象。
考察结束后,由选调工作专班研究确定拟选调人员。
(五)体检
拟选调人员统一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部发〔2016〕140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选调资格,所空缺岗位从高分到低分并经考察合格后依次递补。
(六)公示
最终确定的拟选调人员经选调工作专班研究同意后,在宁都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7天。
(七)试用期考核、调动
公示无异议后,对选调对象进行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期间不转接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具体岗位由组织统一统筹安排。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试用期发现不适应工作岗位的,返回原单位工作。
四、其他事项
1.考生应确保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影响考试考核的,后果自负。
2.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选调工作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选调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3.对已进入公示环节无正当理由放弃的,5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选调。
4.本次选调人员进入选调单位工作,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不得申请调动。
5.本公告由县选调工作专班负责解释,咨询电话:咨询电话:0797-681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