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12人8个岗位
为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作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90号)和《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白城市洮北区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数量
此次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12名(招聘岗位名单详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是指符合《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文件规定,持有《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认定的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之一:1)下岗失业人员;2)大龄失业人员;3)残疾失业人员;4)零就业家庭成员;5)低保失业人员;6)失地农民;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三、招聘工作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26年4月30日至5月9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报名办法
1、报名地点。洮北区人力资源市场(地址:中兴西大路3号,咨询电话:3344303/3331358)
2、报名方式。采取本人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根据《白城市洮北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明细表》(详见附件1)发布岗位情况,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前要认真阅读本公告,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报名范围和条件,并对所提交和填写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审核通过后不能再更改报名岗位。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而影响招用的,责任自负。
3、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白城市洮北区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登记表》(下载并亲笔填写见附件2)一式两份;
(2)户口簿、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纸质版《就业创业证》的,由洮北区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查验该证电子证件);
(3)就业困难证明材料及其他:残疾人要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户家庭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有关零就业家庭认定材料等;失地人员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投资任职情况查询报告(查询操作流程见附件3)
(5)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
(6)曾经有经营经历的,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及信息核实、面试、公示
1、资格审查及信息核查。工作人员在报名现场对报名参加公益性岗位招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其《就业创业证》等证件记载的时间、内容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不合格人员取消报名资格。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资格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安置条件的最终依据。凡在后续工作中发现初审通过人员不符合报名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安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其所填写《白城市洮北区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登记表》信息经查属实的,组织用人单位与洮北区就业服务局共同进行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温馨提示:报名人员务必保持通讯畅通。若出现因报名人员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联系上报名人员的情况,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相应资格)。
3、面试合格确定为拟招用人员的,在白城市洮北区就业服务局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反映问题人员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四)聘用
1、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2、因面试不过关、自动放弃、不服从分配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原则上根据面试排名次序依次递补。
四、有关待遇
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现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相关补贴规定如下:
(一)岗位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应先缴后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享受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用工协议一年一签。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可按程序再安置一次(如政策有新的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或解除用工协议,并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的;
4、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省)外的;
5、无正当理由或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
7、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个人身份信息的;
8、在岗期间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9、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10、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五、人员管理工作
各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岗前培训等,明确其工作职责,加强考勤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此公告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签订的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