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了传唤与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今天大家就跟着小粉笔来掌握这些知识点吧!
考点一:传唤与询问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
解读1: 传唤的方式
(1)书面传唤
①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2)口头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强制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解读2: 询问查证时间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解读3:制作询问笔录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考点二:勘验/检查
解读1:现场勘验
(1)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2)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2:检查
(1)检查适用范围: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2)检查的基本要求: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