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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你应该知道的基本理论
关于《宪法》,你应该知道的基本理论
事业单位笔试

在大家心目中,《宪法》是“高大上”的法律,但其实《宪法》离我们并不遥远,它就在我们身边,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听起来很抽象的《宪法》到底有哪些考法呢?

宪法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法律的特征: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宪法与国家的关系来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国家负有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从历史上看,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基本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两部分,其中后者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基本出发点与目标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种保障就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这一点存在一定的共性。

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下列几项最基本的原则,它们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主要体现在:《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时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宪法》还规定了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以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基本人权原则成为我国的基本价值观。《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宪法》要求,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经济、社会和文化保障。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思想的核心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体系上的法治国家规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形成政治统一体价值,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

(四)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权力监督与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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