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案件的管辖、回避、治安调解是行政执法中的重要考点,今天小粉笔就带大家梳理一下管辖、回避、治安调解的相关考点吧!
管辖
解读1: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1)违法行为地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居住地管辖。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是指违法行为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解读2:级别管辖
行政案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解读3:指定管辖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回避
回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时遇有法定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依法退出案件办理的法律制度。
解读1:回避条件
(1)回避主体: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鉴定人、翻译人员。
(2)回避情形: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解读2:回避的决定
(1)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2)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解读3:回避的效力
(1)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2)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治安调解
解读1:治安调解适用案件
(1)情节较轻的下列案件:
①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
②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故意损毁财物。
(2)下列民间纠纷引起:
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解读2:不适用治安调解处理: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解读3:调解的效果
(1)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案件的管辖、回避、治安调解的相关考点就和大家梳理到这里啦,想要了解更多行政执法的内容,快来粉笔和老师们一起学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