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小讲堂
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 完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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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贯彻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原则,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其亮点之一就是将地方行政复议职责进行全面有机整合,对行政复议“管辖”作出了新调整。由于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同时也是需要咱们掌握的重点内容之一。那本次修订到底作出了哪些调整?就让小粉笔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知识梳理

【法条链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粉笔提示】

(1)对申请人来说,调整后的最大变化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那此种管辖体制的弊端在于,因管辖权分散,容易导致复议渠道不集中,不利于申请人提出申请、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复议机关办案尺度不统一等问题。而现在修改后,取消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复议职责,将复议管辖集中于政府,统一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仍然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即“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条链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粉笔提示】

新法修订后,明确了国务院部门的复议管辖权,限于对本部门、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本部门管理的授权组织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的范围。


【法条链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粉笔提示】

需注意,新法修订后,仍保留了“垂直领导”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机关不发生变化,仍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条链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粉笔提示】

新法的修改,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出了符合实际的灵活规定。

(1)一方面,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作出专门规定,从管辖制度上使行政复议更加取信于民。新法明确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另一方面,从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出发,特殊问题灵活处理。新法明确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由“派出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


小粉笔总结

好啦,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对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具体规定。通过学习,我们明确了,对于本次行政复议管辖的调整,一方面,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进行有机整合,使得复议管辖权更为集中统一,便于群众找准复议渠道,让老百姓第一时间“找对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也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在另一方面,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也便于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将分散的职责进行整合并实现重心下移,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更好的落实“便民、为民”的原则。


例题演示



1.(单选)某公司在经营期间有偷税漏税行为,被吉林市丰满区税务局查获,丰满区税务局对该公司作出决定,责令其补交偷漏税款,并处以3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为(    )。

A.丰满区人民政府

B.吉林市税务局

C.丰满区政府法制办

D.吉林市监察委员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该公司对丰满区税务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故正确答案为B。


2.(单选)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申请行政复议。

A.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B.管理该派出机关的部门

C.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D.该派出机关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故正确答案为C。


3.(单选)对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    )申请行政复议。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D.本级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因此,对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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