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5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的作用,有效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建水县医疗保障局决定面向全县公开招募一批医疗保障基金社会义务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人数
拟招聘医疗保障基金义务社会监督员5名。
二、招募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二)热爱医疗保障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社会义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求;
(五)具有医药、法律、财务、信息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者优先考虑;
三、招募限制条件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
(二)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严重失信行为未进行信用修复的;
(四)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等负有基金监管职责的在职人员;
(五)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履行医保社会监督员职责的。
四、主要职责
(一)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医疗保障知识;
(二)对建水县医疗保障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三)对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保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等进行社会监督;
(四)向建水县医疗保障局反映在社会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约、违纪行为;
(五)充分发挥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咨询意见、建议;
(六)参与建水县医疗保障局组织的其他社会义务监督活动;
(七)受邀参加建水县医疗保障局组织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工作和会议。
五、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
(二)报名方式:自愿参加此项义务工作的人士,请如实填写《建水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申报表》(附件1)相关内容并将报名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报名。也可在工作日到建水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报名。电子邮箱:jsxylbzj@163.com,现场报名地址:建水县医疗保障局2楼基金监管科办公室。
(三)审核确认:建水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对报名表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和筛选,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从事的工作、年龄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选聘意见,提交局务会议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由建水县医疗保障局颁发统一印制的社会义务监督员聘书,聘期二年。社会义务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聘期内按照《建水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制度》(附件2)进行管理。
附件1:建水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申报表
姓名 |
性别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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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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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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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是否在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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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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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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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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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声明 |
本人承诺: 1.本表上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本人具备与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等条件; 2.本人无犯罪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秉持公心,依法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工作; 3.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建水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合理、有效、合法使用,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服务与监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水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定期通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县医疗保障局公开聘任,并颁发《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聘书》和《建水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证》(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证》)、义务开展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成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医疗保障局主管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基金监管科科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基金监管科、医疗服务管理及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待遇保障科、医保中心等工作人员组成,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公益,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关心、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自愿义务参加医疗保障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具备与履行监督职责相适应的时间精力和健康条件;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六条聘任范围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从业者;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工作人员、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我县参保群众等。
第七条社会义务监督员职责
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员由县医疗保障局聘任,在县医疗保障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监督全县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委托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执行医保政策情况,向县医疗保障局反映有关违反医保政策、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问题线索;
(二)协助宣传医疗保障政策法规、收集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意见;
(三)监督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及配送企业执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情况,定点医药机构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等政策情况,并向县医疗保障局反映有关政策执行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线索;
(四)对我县医疗保障系统及其委托的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和政风行风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县医疗保障局反映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县医疗保障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社会义务监督员监督方式
社会义务监督员可以在监督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社会义务监督员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提供监督范围内相关资料时,应联系县医疗保障局,由医保部门工作人员通知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社会义务监督员监督范围和内容
(一)涉及对医疗保障系统、经办机构及委托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1.服务态度生硬,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2.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4.其他违反医保政策法规、欺诈骗保行为的。
(二)涉及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1.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挂名住院”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非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保障结算资格的新增执业地址(科室)、暂停医疗保障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或将定点资格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经营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4.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付的医疗费用,或将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串换为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内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5.以减免自付费用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或采用返还现金、礼券、赠品及医疗保障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等促销手段诱导医疗消费的,或以住院变相体检的;
6.相关证照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
7.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8.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
(三)涉及对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1.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或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的;
2.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或将结算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迁移到营业范围外的;
3.为参保人员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4.相关证照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
5.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为参报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6.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7.以医疗保障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的;
8.以划卡后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障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9.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四)涉及对参保人的监督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4.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5.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第十条社会义务监督员可将监督意见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县医疗保障局反馈。
第十一条社会义务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不得与被监督对象产生不正当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财物;
(三)实事求是,确保提供的线索、资料真实可靠;
(四)维护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透露监督检查情况,不得泄露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每一届社会义务监督员由县医疗保障局先决定拟聘任的人数,然后通过社会公开报名或推荐等方式,综合报名人员、被推荐人员各方面条件进行选聘。
优先聘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者等人员。
第十三条社会义务监督员聘任程序
(一)由县医疗保障局先行确定拟聘任的人数;
(二)向相关单位发出推荐函或向社会公开聘任;
(三)由推荐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并征得本人同意填写《建水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报名表》(见附件);
(三)推荐单位将《建水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报名表》报至县医疗保障局;
(四)经县医疗保障局核准聘任,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
(五)向社会公布聘任名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解聘
(一)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二)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纪律要求的;
(三)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义务监督员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第十五条续聘、解聘程序
(一)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每届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社会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同意后,书面报请县医疗保障局核准,经县医疗保障局核准后,通知社会义务监督员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并收回《社会监督员证》。
(三)社会义务监督员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履行职责,县医疗保障局将予以解聘,并通知社会义务监督员本人,收回《社会监督员证》。
(四)社会义务监督员滥用权利、严重干扰医疗保障监督管理秩序、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纪律、将《社会监督员证》转借他人、徇私舞弊,将予以解聘,收回《社会监督员证》,如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社会义务监督员实行义务聘任制。
第十七条相关制度
(一)联系制度。县医疗保障局指定专人负责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社会义务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其它相关资料。
可采取电话、邮件、微信、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社会义务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例会制度。县医疗保障局定期召开社会义务监督员座谈会,部署任务,探讨问题,交流经验,总结工作,听取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通报反馈制度。县医疗保障局对社会义务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投诉、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并及时向社会义务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被监督对象应积极配合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相关监督工作。
社会义务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监督工作范围以外非法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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