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7人1个岗位
中国民航大学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坚持教学研究型大学办学定位和以工学为主,理学、文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协同发展,坚持学科引领、特色发展、创新驱动、开放办学的发展战略,致力于成为民航领域的高等教育引领者、科技创新示范区、政策咨询智力库、国际交流排头兵,努力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根据工作需要,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7名,具体事项如下:
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品行端正、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认同学校发展价值观导向,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具有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支持保障工作服务的意识,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以及岗位需要的资质条件。
4.满足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因作弊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招聘管理岗位人员7名,具体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2025年劳动合同制人员招聘计划表》(附件1)。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
2.报名方式:通过中国民航大学招聘系统(https://hire.cauc.edu.cn/zp.html#/)进行报名,并将应聘材料发送到用人单位招聘邮箱(详见附件1),应聘材料应包含:
(1)招聘报名表(附件2,须附电子签名,Word格式);
(2)全部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如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暂未取得,请提供学籍证明等材料,外文材料同时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英语水平证书、资格证书等材料。
3.报名要求:每名考生限报1个岗位。
(二)资格审查及初选考核
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如果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之比低于1:3,取消岗位招聘。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初选考核,初选工作安排及通过人员名单在用人单位网站公布。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任何环节发现资格不符或信息虚假,取消应聘资格。
(三)复核测试
学校对用人单位初选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核,组织职业行为风险能力测评。复核测试不合格的,取消其复选考核资格。
(四)复选考核
复选考核根据岗位实际需求,采取面试、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产生拟聘人选。复选考核工作安排在用人单位网站公布。
学校组织对通过复选考核环节人员进行准入查询,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聘用。
(五)体检
通过复选考核的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六)公示与聘用
经学校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对外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人员原则上须在2025年9月底前完成报到入职手续。对于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者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到者,学校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公开招聘各环节出现不合格、自动放弃等情况时,由用人单位提出,可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五、用工方式
此次招聘的用工方式为劳动合同制(非事业编),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招聘要求及说明
1.学校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学校或校内各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亲属关系(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校或该单位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纪检监察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与学校事业编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旁系三代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编人员所在的二级单位岗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旁系三代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同一用人单位的岗位。
2.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及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作弊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的,违背师德师风或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4.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单位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各项工作,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的,取消应聘资格。
5.在招聘过程中应聘人员如选择自愿放弃,要及时与招聘单位沟通说明,涉及自愿放弃聘用资格的,须书面签署《自愿放弃声明》。如应聘者已决定放弃,但未及时向招聘单位说明,严重影响招聘工作正常进行的,招聘单位有权向其所在学校(单位)以及拟聘用其的其他单位通报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政策咨询:022-24092163、24092162
监督电话:022-2409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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