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1人1个岗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三角镇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满足基层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经研究,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急救援中队队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职责
(一)招聘岗位:应急救援中队队员1名,男性。
(二)工作职责:防范和应对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等事故及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承担事故灾害事件救援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参与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及镇委、镇政府交代的其他工作等。
二、招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身体健康,吃苦耐劳,责任心强,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适应24小时值班,能适应较大强度的工作压力;
(三)年龄:4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以公告当日为限);
(四)学历、专业:初中及以上学历,不限专业;
(五)限连平县户籍;
(六)持有摩托车驾驶证照或汽车驾驶证;
(七)同等条件下,有应急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党员、退役军人、大学生等优先考虑;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务(纪)处分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曾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按规定不能报名的;
6.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报名与资格审核
(一)报名时间:2025年1月10日至1月16日止(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二)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不接受现场报名。报名时,请报考人员将以下材料打包成压缩文件(扫描件为PDF格式,文件名为“应急救援中队队员报名+姓名”)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LPSJZZB@163.com。
1.本人填写的《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招聘应急救援中队队员报名表》(签名扫描件)。
2.本人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电子照片(JPEG或JPG格式)。
3.身份证(正反面在同一页)扫描件;
4.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在同一页)扫描件;
5.毕业证、学位证扫描件;
6.驾驶证扫描件;
7.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扫描件;
8.有应急相关工作经验人员、党员、退役军人、大学生需提供相关工作经验或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应诚信报考,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四)报名咨询电话:0762-4612997(工作日上班时间接听)。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体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体能测试:体能测试的项目为跑步1000米,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计分标准见附件2)。因体质原因不宜参加体能测试的,应聘人员应主动提出退出,否则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体能测试工作由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体能测试通过后可进入面试。
(二)面试:
1.应聘者凭身份证参加面试。
2.面试方式及内容: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内容为综合素质和通用能力,面试时间5分钟。
3.体能测试与面试成绩各占50%,计入考试总成绩,择优录取,合格分数线为60分。
4.考试时间及地点:体能测试及面试具体时间及地点,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报考人员。
五、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按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按考试总分排名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二)考察: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或受到投诉并经查实不符合聘用资格的不予录用。
六、公示与聘用
(一)经体检合格后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连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问题不宜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递补。
(二)拟聘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与被聘用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情形,予以解除聘用资格;考核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七、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依据《连平县基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标准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及其附件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超过”、“以内”均包含本级基数。
(二)应聘人员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如有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所签聘用合同无效,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公告由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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