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聘1人1个岗位
为进一步加强同德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力量,充实人才干部队伍。根据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政府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通知》(同人社〔2024〕101号)文件要求,拟面向全县公开招聘政府聘用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程序、自愿报名、公平竞争、坚持标准、择优聘用”原则,做到招聘政策、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
二、招聘岗位
面向全县公开招聘政府聘用人员1名,从事办公室辅助工作。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身体素质,具备一定文字功底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3.政府聘用期被辞退、解聘或开除人员;
4.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符合报考条件,但仍在院校学习且在报名截止前不能毕业的;
7.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岗位条件
1.具备同德户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2007年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90年以后出生);
3.学历要求: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四、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政治审查、公示与聘用步骤逐项进行。
(一)公开报名
报名地点:中共同德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办公大楼二楼东侧)
需提供材料:近期小二寸彩色照片2张、《同德县纪委监委招聘政府聘用人员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及其他有关证书,上述证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报名时间:2025年7月14日至7月18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二)资格审查:
同德县纪委监委公开招聘政府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要求证件齐全、真实有效、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报名。岗位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的比例原则上须达到1:3,达不到该比例的,由县纪委监委常委班子研究决定是否按照该岗位实际通过资格审查人数招聘或取消招聘。
资格审查与报名工作同时进行,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按照报考标准条件,对报名人选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在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随即取消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发现,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三)考试考核: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1.笔试:报考聘用岗位的考生参加同德县纪委监委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科目包括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及公文写作。笔试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1)设定笔试最低分数线。考试聘用岗位中,招聘岗位数与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数之比不足1︰3的,笔试成绩须达到最低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2)在统一笔试中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2.面试:按招聘岗位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确定。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责任感与进取心、应变能力、仪表气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由面试官当场打分,现场宣布评分结果。
面试结束后,按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并公示。
(五)体检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以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组织统一实施,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合格后确定为政审人选,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政审资格,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如因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出现岗位空缺,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政治审查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政审对象,政审内容主要包括对报考者的政治表现、学习、工作、个人档案以及有无违法犯罪现象进行审查,对政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七)公示与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清风同德”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的,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相关注意事项
1.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照笔试成绩高低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
2.若因考生体检,考察不合格,自愿放弃或在公示中发现影响聘用问题而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按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由高至低依次递补体检或考察人选。
六、薪资待遇
(一)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一年一签,工资待遇按现行政府聘用人员标准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执行。
(二)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后,补发试用期工资)并签订劳动合同。
咨询电话:0974-8592533
联系人:唐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