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29人18个岗位
为贯彻落实就业扶贫、就业援助政策,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旗公益性岗位征集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性质和招聘对象
(一)岗位性质
本次计划拟招聘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乡村保洁、社区服务、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等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二)招聘条件
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大专及以上的学生);
7.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有劳动能力并且正在享受脱贫政策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招录范围之内:
(1)有个体营业执照的,正在企业或者是各类组织担任过法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企业联系人等职务;
(2)正在享受其他就业补贴政策的;
(3)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满的;
(4)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5)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7)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三)招聘对象
二、岗位待遇
(一)补贴标准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月)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三、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22日
报名地点:政务服务大厅、各苏木镇社会事务办
所需材料:报名人员需持《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原件。
1.符合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
2.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由苏木镇社会事务办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填写《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表》,审核后统一安置。
3.已进行公益性岗位储备的人员视为已报名。
四、公示聘用及管理
(一)公示
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员的工商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统一审查。经审查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需公示到嘎查村和苏木镇。
(二)聘用
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总期限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人员一经录用,岗位不予调换。协议期满后,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解除聘用协议。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三)管理
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负责对所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管理与考核。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工作业绩、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协议。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聘用期间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解除聘用。
咨询电话:0478-466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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