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聘2人2个岗位
辽宁省瓦房店市公证处(以下简称瓦房店市公证处)位于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成立于1981年,系辽宁省瓦房店市司法局主管的事业单位。2024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全省率先改革成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推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模式,体制机制更加灵活。目前,瓦房店市公证处正以其全新的管理方式、灵活的工作机制、优越的薪酬待遇和内在的发展潜力,积极探索创建“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按照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瓦房店市公证处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数量及岗位
本次共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2名,其中公证员1名、公证员助理1名,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辽宁省瓦房店市公证处2025年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
合同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管理,由瓦房店市公证处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岗位所需要的紧急动员能力等其他条件;
7.热爱本职工作,富有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生活习惯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8.已就业在职人员能与工作单位解除合同或劳动合同;
9.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类)或者国家司法考试(A类);
10.应聘合同制公证员岗位的应具备公证员资格;
11.年龄:(1)公证员要求25周岁以上,40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但不得超过50周岁(即2000年6月5日及以前出生,1985年6月5日及以后出生,特别优秀者在1975年6月5日及以后出生);(2)公证员助理要求18周岁以上,40周岁及以下(即2007年6月5日及以前出生,1985年6月5日及以后出生);
12.具备岗位所需要的招聘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报考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
2.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4.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为有严重作弊行为的;
5.录用时未取得毕业证及招聘岗位所需其他证书的人员;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公告的发布和查询
本次招聘公告通过瓦房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dlwfd.gov.cn/)(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招聘过程中的有关通知和公告均通过该官方网站公开发布,请参加应聘人员随时关注。
四、招聘程序、方式
(一)网上报考
1.报考时间:2025年6月6日8:30至6月12日17:00(如在报考期间无人报考公证员或未有适合人选,从发布之日起,招聘公证员公告1年期内有效)。
2.报考方式:网上报考。
报考材料:
(1)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类)或者国家司法考试(A类)合格证电子版,应聘公证员岗位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公证员执业证电子版;
(2)个人简历PDF版,格式不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及工作经历(高中阶段开始)、取得各类资格证书情况、获奖情况、报考岗位、个人评价、主要家庭成员情况;
(3)近期1寸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照电子版;
(4)填写《辽宁省瓦房店市公证处2025年公开招聘合同制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电子版,并扫描为PDF版;
(5)上述材料电子版压缩包发送到指定邮箱wfdsgzc@126.com并备注好姓名、报考岗位及联系电话,报考人员报考时需填写本人常用手机号码,作为单位与参加报考人员联系的主要方式,并务必在公开招聘组织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单位及时通知有关事宜;
(6)报考实行诚信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与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和聘用资格。
(二)资格审查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收到的报考材料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初审的人员,工作人员通知其到现场资格复审,参加招聘人员需携带报名登记表、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无故未参加现场资格复审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对在任何时间和环节查出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报考人员,立即取消相应报考资格和聘用资格。
(三)面试
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面试时间、地点另行以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面试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前报到,未按时报到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报名登记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以上均要求原件)到场。
(四)体检和考察
结合招聘进展情况确定考察和体检时间,考察工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成立考察工作组,每组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依据招聘岗位条件等对考察对象就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写出书面考察意见,并对考察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考察合格的报考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付。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招聘或取消招聘。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考察和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五)公示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公示期满无异议,办理聘用手续。
五、聘用与管理
因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招聘岗位空缺,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另行集体讨论研究确定递补人员。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瓦房店市公证处和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试用期。试用期满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合同,对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解除合同手续。
六、工资待遇
试用期内基本工资待遇5000元/月(含五险一金);试用期满达到聘用条件的,工资待遇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模式,绩效工资按照瓦房店市公证处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七、纪律和监督
招聘过程请瓦房店市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进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
本方案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瓦房店市司法局0411-85601360
瓦房店市公证处0411-85691257
监督电话:瓦房店市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411-62187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