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5人5个岗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湘人社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引进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
3.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相结合的原则。
二、引进岗位、计划及要求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引进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5名,使用差额拨款事业编制。
具体岗位、计划及要求详见《2024年云溪区人民医院人才引进岗位表》(附件1)。
三、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职称、专业等资格条件。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参照《湖南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所学专业已列入《湖南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但未列入引进岗位专业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湖南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的,由区卫健局提出意见,区委人才办认定;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副高职称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78年11月及以后出生),正高职称年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1973年10月以后出生)。
7.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1号)精神,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人员;
6.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7.区内在编工作人员。
四、引进程序和要求
本公告在云溪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一)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人才引进报名不收取报名费。
1.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9日-12月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共5个工作日,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地点:云溪区人民医院5楼人事科。
3.报名材料:填写《报名表》(附件3),并提交如下材料的原件:(1)本人近期免冠同底1寸彩照2张;(2)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信网带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4)职称证、职(执)业资格证;(5)现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均加盖单位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2)(3)(4)项同时提交复印件。
4.报名注意事项:(1)每名引进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多报无效。(2)引进人员须认真阅读引进公告及附件,慎重、理性报考符合条件的岗位。(3)引进人员必须诚信报考,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和材料。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取消其本次引进资格。
5.资格审查:根据人才引进报名条件要求,报名时现场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才能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审查贯穿人才引进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引进条件要求的,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考核
本次人才引进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区委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拟引进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书面考核结论。
(三)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相关规定实施。
(四)公示
1.拟引进对象在云溪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2.拟引进对象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查实不影响引进的,确定为引进对象。
(五)手续办理
由区人民医院按规定到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办理聘用备案和编制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1.引进人员凡未按要求参加现场报名与资格审查、考核、体检、引进手续办理等任一环节的,均视为放弃引进资格。
2.严格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各种形式、各个环节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严肃查处。
3.咨询及举报电话
①咨询电话
云溪区卫健局人事股:0730—8412328
云溪区人民医院人事科:0730-8426299
②监督举报电话
区纪委监委派驻区财政局纪检组:0730-8410688
本公告由云溪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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