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1426人
四川省宜宾市2024年下半年引进人才公告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宜来宜就业创业,满足全市发展需要,筑牢宜宾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人才支撑,决定引进储备一批人才。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象范围
此次引进人才面向所有符合本公告及相关岗位条件要求的202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2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并凭证书办理聘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报名时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证书的,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
二、引进计划
本次全市市属国有企业、县(区)企业(单位)、在宜高校和科研平台共计划引进人才1426名,分3个类别:
(一)市属国有企业:573名(详见附件1);
(二)县(区)企业(单位):428名(详见附件2);
(三)在宜高校和科研平台:425名(详见附件3)。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事宜另行公告。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知识扎实,开拓创新和团结协作意识较强。
(三)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四)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委监委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人员。
5.在读的非202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6.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的人员。
四、引进程序
(一)报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网络报名。市属国有企业、县(区)企业(单位),在宜高校和科研平台职位应聘人员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并按照需求单位要求发送简历和其他报名所需资料至相应邮箱或网站(详见岗位表)。原则上市属国有企业、县(区)企业(单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
2.现场报名。根据工作需要,将在有关高校举办宜宾引才专场宣讲招聘活动,应聘人员可现场报名。
(二)考核招聘。市属国有企业、县(区)企业(单位)、在宜高校和科研平台根据报名人员资格审查等情况自主开展考核工作,确定考核方式和时间。原则上市属国有企业、县(区)企业(单位)考核招聘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五、政策待遇
通过本公告引进且符合条件经备案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在宜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除享受单位工资福利外,还可按照《宜宾市人才分类和资助标准(试行)》等政策规定享受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待遇:
(一)安家补助:对全职新引进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博、硕士(正、副高)人才,经申报认定分层分类给予1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二)创业补助:对全职新引进到市属国有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博、硕士(正、副高)人才,经申报认定分层分类5年内给予1500元/月—2500元/月的创业补助。
(三)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可根据人才层次和类别发放“宜宾人才绿卡”,提供安居、医疗、交通出行、文化旅游、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便捷服务,按程序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或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等。
凡报考时属市、县(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员工,在宜高校和科研平台在职人员,或享受过宜宾市各级人才政策的,入编入职后不再纳入市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
县(区)政策待遇以各县(区)人才政策为准。
在宜高校政策待遇以各高校人才政策为准。
六、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中共宜宾市委人才和大学城工作局、各县(区)委组织部、各用人单位负责解释。
七、咨询联系方式
(一)市级引进人才政策咨询电话
市委人才大学城局:0831-8203197、2023671,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县(区)引进人才政策咨询电话
翠屏区委组织部:0831-8248779
南溪区委组织部:0831-7855097
叙州区委组织部:0831-6611529
江安县委组织部:0831-2639235
长宁县委组织部:0831-4621226
高县县委组织部:0831-5230533
筠连县委组织部:0831-3897068
珙县县委组织部:0831-4011109
兴文县委组织部:0831-8824879
屏山县委组织部:0831-5724992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0831-8753775
三江新区党群工作部:0831-2108090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三)各用人单位咨询电话
详见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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