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聘29人18个岗位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着力优化队伍结构,我单位拟面向社会专项公开招聘29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湖北警官学院是湖北省省属公安本科院校,现有武汉市解放大道南校区和南泥湾大道北校区2个校区,校园面积512亩。学院内设中层直属机构25个。现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6000余人。现有教职工438人,其中正、副教授105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职工262人。10多名教师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和省部级“教学名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中青年法学家”等。多名教师入选教育部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因岗择人、人岗相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6.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招聘考试
1.现役军人;
2.全日制高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务等处分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
6.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于刑事处罚;
7.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8.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共青团团籍的;
9.被开除公职的;
10.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1.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4日17:00。
2.报名方式:本次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查询、缴费和打印准考证等均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https://rst.hubei.gov.cn/hbrsksw/)进行。
(三)资格审查
1.相关时间节点: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关于严把进人关进一步做好警衔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评授警衔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调整首授警衔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本科、硕士研究生年龄要求为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要求为不超过40周岁。年龄条件均按周年计算,从1月1日起算,如岗位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则应聘人员应为199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要求40周岁以下,则应为198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报考所需学历、学位证书须于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5年12月31日。对到期未能按要求取得相应证件的考生,取消应聘资格;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
2.公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5日17:00,由湖北警官学院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考生可同步查询审查结果。考生所报考岗位如未通过资格审查,可以在报名时间内选报其他合适岗位。已通过网上审查的考生,不得更改报考信息。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名时,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应聘资格。考生须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收到有关考试通知或相关事宜。若报考人员与湖北警官学院教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须在报名表中逐一陈述清楚。资格审查贯穿本次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和阶段一经发现不符合岗位报考条件的,将立即取消考试或应聘资格。
(四)缴费确认
1.2025年6月6日9:00至6月9日24:00,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缴费确认报名,报名费为50元/人。未按期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试费用减免对象,按湖北省人事考试网相关要求申请减免。
2.报考“博士研究生”岗位的考生免笔试,无需缴纳报名费用。
3.打印准考证。2025年6月10日9:00至6月22日9:00,已缴费确认的考生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笔试准考证保存到公示拟聘用人员阶段)。如遇打印问题,请登录该网站查询或与湖北警官学院组织人事处联系解决。
咨询电话:027—61630043。
五、考试考核
(一)笔试
1.笔试时间:2025年6月22日9:00至10:30。
2.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笔试内容:笔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基础知识及分析判断等综合能力素质。统一进行闭卷考试,实行百分制。
4.参加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岗位的考生免笔试,其他岗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参加笔试。
5.相关要求:考生须携带与报名时一致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自带考试所需文具。笔试全程摄像。考生需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确认的,取消应聘资格。开考后30分钟未到达笔试考场的,禁止进入考场。
笔试后根据考试难易程度、岗位要求等划定成绩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方能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将在笔试后一周左右通过湖北警官学院网站公布,考生可适时查看。
(二)科研评价
报考“博士研究生”岗位的考生参加科研评价。科研评价包括科研成果量化计分和专家评价两部分,科研评价成绩满分为100分。科研评价具体事宜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告。
(三)资格复审
免笔试考生全部进入面试,其他岗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末位并列考生均入围资格复审。如未达到1:3,按实际人数确定。复审前通知入围考生,同时在湖北警官学院网站进行公告。资格复审时,原则上由考生本人现场提交报名时上传的所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进行审核,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达现场需委托他人代审的,需提前说明,并另附委托函(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放弃资格复审或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四)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将通过湖北警官学院网站另行通知。
2.面试包含课堂试讲和结构化面试。课堂试讲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水平、课堂教学水平、表达等方面能力。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口头表达、临场应变、分析问题等方面能力。
3.免笔试岗位中的专任教师岗只进行课堂试讲,非专任教师岗只进行结构化面试;需笔试岗位中,专任教师岗同时进行课堂试讲和结构化面试,非专任教师岗只进行结构化面试。
4.面试公告发布后,在距面试日5天内,因考生弃权等因素造成入围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不再递补。面试满分为100分,实行最低分数线控制,最低合格分数线为70分,其中对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比例等于或小于1:1的岗位,最低合格分数线为80分,达不到最低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六、总成绩计算
免笔试的岗位中,专任教师岗按照科研评价、课堂试讲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科研评价成绩和课堂试讲成绩各占50%;非专任教师岗按照科研评价、结构化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科研评价成绩和结构化面试成绩各占50%。
需笔试的岗位中,专任教师岗按照笔试成绩、课堂试讲成绩和结构化面试成绩三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课堂试讲成绩和结构化面试成绩分别占40%、30%、30%;非专任教师岗按笔试成绩和结构化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和结构化面试成绩分别占40%、60%。
同一岗位考生在同等条件下总成绩相同时,笔试成绩(科研评价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笔试(科研评价)、面试成绩都相同时,由学院再次组织面试进行加试,加试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
七、体能测评
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公政治〔2024〕60号)有关精神,报考“博士研究生”岗位的考生免予测查体能测评项目,其他岗位所有面试人员均需参加体能测评。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公政治〔2024〕60号)执行,体能测评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能进入体检、心理素质测试、考察环节。具体要求另行告知。
八、心理测试、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和体能测评情况,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心理素质测试、考察人选。
(一)体检
体检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及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鄂人社函〔2012〕40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结果以体检机构出具的正式体检结论为准。需要进行复检的,复检机构在具有资质的体检机构中随机确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二)心理素质测试
心理素质测试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测试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考察
体检合格并参加心理素质测试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20〕1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联系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实地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专业能力、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
体检、考察弃权或不合格,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学院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岗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公示及备案
(一)体检、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湖北警官学院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间如收到问题反映,由学院在省公安厅的指导下调查核实。
(三)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影响聘用的,向省人社厅申请聘用备案。
(四)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备案。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申请备案,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申请备案。
十、聘用
(一)经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后,通知新聘人员报到,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且计入聘期,实行岗位管理,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二)被聘人员自接到通知20日内无正当理由没有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由学院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十一、相关待遇及责任
(一)待遇
聘用人员具有事业编制,评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政策规定享有所聘岗位对应的薪酬待遇。此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聘用人员,学院还将提供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安家费:A类(“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中的高校)博士提供税后15万元安家费,B类(其他)博士提供税后10万元安家费,随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并发放,分5年发放完毕。
2.科研启动经费: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以科研课题立项申报形式支付,由学院科研处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科研启动经费按照学院科研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责任
享受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待遇的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聘用后服务期不少于5年,在服务期内不得离职;坚持离职的,经学院研究同意后,需按照聘用合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二、违纪违规处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规定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s://rst.hubei.gov.cn/bmdt/ztzl/ywzl/hbsszsydwgkzp/zpgg/)和湖北警官学院网站(https://www.hbpa.edu.cn/)为本次公开招聘公告发布网站。湖北警官学院网站(https://www.hbpa.edu.cn/)为本次专项公开招聘考试安排、成绩发布、拟聘公示等相关信息发布网站,请应聘人员注意查看相关信息,并保持手机等通讯工具畅通。
政策咨询电话:
027—61630043(湖北警官学院组织人事处)
监督举报电话:
027—61630031(湖北警官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