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27人15个岗位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计划开发27名公益性岗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及岗位设置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
文员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如文件收发、登记、归档,公文及材料撰写、会务,后勤保障负责资料整理等工作。
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本单位工作纪律,如遇临时任务或工作调整,必须服从单位统一安排。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经乌拉特前旗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招录范围之内:
1.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存续期间担任企业职务,包含但不限于监事、董事、理事、投资人、法人、财务负责人、主要联系人、股东等;
2.领取失业保险金;
3.除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一金;
4.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5.享受创业和技能培训补贴;
6.和公益性岗位政策相互冲突的其他事项。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及待遇
1.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聘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定岗位职责,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每月向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工资发放等情况,严禁空岗、替岗等违规现象发生。
2.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文件要求等规定,用人单位需和上岗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一年一签),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200元/月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小时工资结算。
3.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的部分。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可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4.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5.根据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乌拉特前旗就业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服务单位。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
五、报名及公示
1.发布招聘公告: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2.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结束(六日除外)。
3.报名及审查所需资料:有就业意愿并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若无就业失业登记证,请先到就业服务中心大厅咨询,咨询电话0478-3603846)等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应聘公益性岗位。
4.报名地点:民生大楼5楼503电话:0478-3603846
六、相关要求
1.应聘人员要求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必须熟练操作电脑,文字功底强(文秘、汉语言文学专业优先),具有语言沟通能力,对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服从单位统一安排。
2.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政策把关,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乡镇、街道、社区(村社)不得推荐报名,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报名人员必须符合条件,不得弄虚作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录用的一律解聘,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
4.聘用人员应遵纪守法,并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服从安排,积极工作。对不遵守纪律、制度,不服从安排的聘用人员随时解聘。
5.严禁卖岗、空岗,否则一经查实,由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就业协议,并追回所发工资,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并取消其今后公益性岗位应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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