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届法律顾问
招聘人数
25
任职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10年以上;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曾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时间计算在内)。 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熟悉广西区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法学专家侧重选聘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刑事法学、国际法学等领域专家,律师优先选拔曾有政府或司法机关工作经历、具有政府法律服务经验、涉外法律服务资质、参与广西重大项目法治保障的律师。 现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考核评价优良,并且连续聘任未超过两届。
岗位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立足广西发展大局,恪守职业道德,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自治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精准、务实的法律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开展战略研究。围绕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总体部署及重点领域重大问题,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每年提交2件以上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或研究报告。 参与专项工作。针对对应领域法治建设开展调研、提供法律服务、提出指导建议,每年主动开展2次以上专项工作。 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参与不少于5件次法治政府建设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参与广西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专题研讨,为重点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提供法律支撑; 参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培训,开展法律法规宣讲授课; 参与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督查检查、专题调研,提出改进建议; 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重要行政措施进行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与论证,对国家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专业修改意见; 参与重要疑难复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信访、仲裁案件办理及业务研究论证; 参与自治区政府重要合作项目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政府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 为重要经济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提供法律咨询与论证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为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及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与解决方案; 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治建设专项课题研究并提交研究报告; 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工作机构交办、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福利待遇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具体待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