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名称
合同制书记员
招聘人数
2
任职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不限专业); 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有较强的速录、速记技能和一定的语言文字综合运用能力。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曾因违反有关单位管理规定被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已就业或者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不适合在法院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 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招聘为书记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