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该如何行文(上)
公文该如何行文(上)
三支一扶小讲堂

前  言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平时发公文的时候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呢?公文的行文规则一共有四种,基本行文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还有特殊行文规则。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基本行文规则和上行文规则。


一、基本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比如有一个县政府,正常来说,县政府往上发公文,发给市政府,市政府再发给省政府,省政府再往国务院去发,一级一级往上发,这种情况叫做逐级行文,一般情况下是不越级的。


(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越级行文的情况:

1.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如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2.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3.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4.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5.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6.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等。


二、上行文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果现在一个机关发一份上行文,同时主送给了两个直接上级机关,容易出现两个直接上级机关互相推诿的现象,也有可能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规定了上行文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上行文不抄送下级机关。给上级机关主送的公文和下级无关,所以上行文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例如市教育局想搬迁,搬迁属于“重大事项”,如果市教育局局只报告了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却没有告知市政府,肯定是不行的,所以“重大事项”要经市政府同意或授权。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如是是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市教育局就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无需经过市政府的同意或授权。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例如,市政府给省政府发了一篇请示,省政府要以自身名义将相关事项上报国务院。此时不得原文转报,要提出倾向性意见,在公文中标注“倾向于”。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情。如果说有两件事情需要请示,需要写两份请示。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报告不需要上级回复,而请示需要上级回复,所以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一般情况下是机关发文,机关收文,比如市政府主送公文给省政府。

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是机关发文,机关收文,有一个特殊情况“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假设省长直接安排了市政府一个任务,这就是“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可以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可以主送公文给省长。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例如,市公安局有两个直接上级,省公安厅和市政府,所以市公安局就受到了省公安厅和市政府的双重领导。如果现在市公安局给省公安厅主送了一份公文,必要时可以抄送给市政府。注意必要时就是“有需要的时候”不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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