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听干货 | 联考必备常识之法律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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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法律常识Par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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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粉笔每天上午分享一篇精选干货文章,读给正在准备公务员考试的小伙伴们听。

今天就为大家带来联考必备常识之法律篇的第三部分,一起来听吧~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①年满16周岁。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③醉酒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②精神病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犯罪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排除犯罪的行为-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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