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听干货 | 联考必备常识之法律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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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法律常识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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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粉笔每天上午分享一篇精选干货文章,读给正在准备公务员考试的小伙伴们听。

今天就为大家带来联考必备常识之法律篇的第二部分,一起来听吧~


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

(1)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

4.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民事权利

一、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两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发生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之债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5、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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