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听干货 | 联考必备常识之法律篇(一)
爱听干货 | 联考必备常识之法律篇(一)
爱听干货
必备法律常识Part1
00:00
04:05

爱听干货,藏在耳机里的涨分秘籍!

小粉笔每天上午分享一篇精选干货文章,读给正在准备公务员考试的小伙伴们听。

今天就为大家带来联考必备常识之法律篇的第一部分,一起来听吧~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进行预判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惩罚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2、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6.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三、国务院

1、性质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3、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4.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今日份开心已送达,我们明天见!



更多精彩语音干货,戳下方传送门↓


· 中共党史和抗日战争

· 联考必备常识之经济篇(四)

· 联考必备常识之经济篇(三)


关注“爱听干货”专栏,你想听的全都有~

职位表.xls


山西粉笔
山西粉笔微信号
认证官方微信号
其他分校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山东
上海
陕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