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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为大家带来联考必备常识之法律篇的第一部分,一起来听吧~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进行预判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惩罚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2、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6.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三、国务院
1、性质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3、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4.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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