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与“香港国安法”
一文了解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与“香港国安法”
事业单位笔试

202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并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对于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可谓意义重大。那么小粉笔今天就以香港基本法为例,带大家梳理下宪法中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香港国安法”高频考点吧!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

考点一: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点:1.高度自治权2.保留原制度3.当地人管理4.原法律不变

考点二: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权力比如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紧急状态/解释基本法/修改基本法。

考点三: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记忆口诀:

高度自治五十年,土著管理法不变;紧急解释和修改,外交防务和长官,这些全是中央管;独立司法和终审,立法常委要备案,行政管理有大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考点一:制定本法的依据: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考点二:特区与中央权责如何划分?

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维护国家安全有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中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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