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和公安专业科目擦出的火花
国家机构和公安专业科目擦出的火花
事业单位笔试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基本概况,如图所示,我国国家机构按照行使权力属性分为7类,像不像小时候的歌词“一个葫芦七朵花”,这么多国家机构,在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中,是如何出现的呢?小粉笔发现考察国家机构考点时,同学们的正确率偏低,出现“即考即错”的局面,下面带你从真题角度看看国家机构和公安专业科目擦出的火花:

例题

第一题:根据我国《宪法》,下图中正确体现地方国家机构关系的是:

粉笔解读:考场上看到这种题一定要气定神闲,送分题在朝你招手

A项错在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它不隶属于县人大及县人大常委会,错误;

B项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不隶属于县政府,错误;

C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接受县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县公安局属于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正确;

D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不能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保持平级,这道题在粉笔题库正确率并不理想,下次再见到一定要答对呦。

例题

第二题: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国家机构中增设了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委员会下列表述准确的是:

A.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法规规定

B.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指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的职务

粉笔解读:这道题考察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选项都是出自《宪法》原文。

A项错误,《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都是法律规定的。

B项错误,《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察委员会都是上级领导下级工作。

C项错误,《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个选项就混淆了人大的罢免权,常务委员会是不可以罢免监察委员会主任的。

D项正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监察委员会要保证独立行使监察权必然不能担任其他国家机构职务。

另外,《宪法》没有考察到的法条还有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些法条很可能出现到今年的省考中,国家机构的考题一般都贴近法条原文,记住即可得分,请同学们注意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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