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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听干货·刑罚及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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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粉笔来跟大家分享法律常识中刑罚和刑罚的执行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听吧~


一、刑罚

(一)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

1.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死刑的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年)。

(二)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二、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对象: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二)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象: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限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特殊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考验期:有期徒刑以剩余刑罚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的撤销:犯新罪;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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