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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你带来法律常识中民事权利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听吧~
民事权利
一、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共有,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
①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②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发生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债的发生依据中,合同是最为常见和最为重要的。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如果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
“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三、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财产权的对称。
1.人格权
人格权,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1)生命权: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3)身体权: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4)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的权利。
(5)名称权: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6)肖像权: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以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即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7)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8)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9)荣誉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2、身份权
身份权,指自然人因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1)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2)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
(3)配偶权: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