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该如何行文(上)
公文该如何行文(上)
三支一扶小讲堂

前  言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平时发公文的时候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呢?公文的行文规则一共有四种,基本行文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还有特殊行文规则。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基本行文规则和上行文规则。


一、基本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比如有一个县政府,正常来说,县政府往上发公文,发给市政府,市政府再发给省政府,省政府再往国务院去发,一级一级往上发,这种情况叫做逐级行文,一般情况下是不越级的。


(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越级行文的情况:

1.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如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2.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3.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4.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5.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6.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等。


二、上行文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果现在一个机关发一份上行文,同时主送给了两个直接上级机关,容易出现两个直接上级机关互相推诿的现象,也有可能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规定了上行文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上行文不抄送下级机关。给上级机关主送的公文和下级无关,所以上行文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例如市教育局想搬迁,搬迁属于“重大事项”,如果市教育局局只报告了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却没有告知市政府,肯定是不行的,所以“重大事项”要经市政府同意或授权。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如是是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市教育局就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无需经过市政府的同意或授权。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例如,市政府给省政府发了一篇请示,省政府要以自身名义将相关事项上报国务院。此时不得原文转报,要提出倾向性意见,在公文中标注“倾向于”。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情。如果说有两件事情需要请示,需要写两份请示。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报告不需要上级回复,而请示需要上级回复,所以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一般情况下是机关发文,机关收文,比如市政府主送公文给省政府。

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是机关发文,机关收文,有一个特殊情况“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假设省长直接安排了市政府一个任务,这就是“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可以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可以主送公文给省长。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例如,市公安局有两个直接上级,省公安厅和市政府,所以市公安局就受到了省公安厅和市政府的双重领导。如果现在市公安局给省公安厅主送了一份公文,必要时可以抄送给市政府。注意必要时就是“有需要的时候”不是“必须”。

职位表.xls


江西粉笔教育公众号
江西粉笔微信号
认证官方微信号
其他分校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山东
上海
陕西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