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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解读1】“纪委”和“监察委”的关系

1.性质不同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2.产生不同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3.监督对象不同

纪律处分的对象为党员;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


4.合署办公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解读2】监察对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解读3】留置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3.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解读4】监察委和检察院的关系

1.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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