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实施,我国也开始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大力度保护和管控农村宅基地资源,保障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农村宅基地的取得、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也成为三支一扶考试中农业农村法律法规部分的一大考点,大家在备考时需要重视。那关于农村宅基地具体考查哪些规定呢?请大家跟着我一起学习吧!
第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具体有已建造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的土地和决定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三类,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第二,宅基地所有权归谁?
根据《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三,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什么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由此可知,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有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第四,关于宅基地的取得有哪些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