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
宅基地制度
三支一扶小讲堂



前  言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实施,我国也开始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大力度保护和管控农村宅基地资源,保障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农村宅基地的取得、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也成为三支一扶考试中农业农村法律法规部分的一大考点,大家在备考时需要重视。那关于农村宅基地具体考查哪些规定呢?请大家跟着我一起学习吧!


Q

第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A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具体有已建造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的土地和决定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三类,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Q

第二,宅基地所有权归谁?

A

根据《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Q

第三,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什么权利?

A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由此可知,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有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Q

第四,关于宅基地的取得有哪些要求?

A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职位表.xls


粉笔宁夏
宁夏粉笔微信号
认证官方微信号
其他分校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青海
山东
上海
陕西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