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贯彻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原则,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其亮点之一就是将地方行政复议职责进行全面有机整合,对行政复议“管辖”作出了新调整。由于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同时也是需要咱们掌握的重点内容之一。那本次修订到底作出了哪些调整?就让小粉笔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知识梳理
【法条链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粉笔提示】
(1)对申请人来说,调整后的最大变化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那此种管辖体制的弊端在于,因管辖权分散,容易导致复议渠道不集中,不利于申请人提出申请、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复议机关办案尺度不统一等问题。而现在修改后,取消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复议职责,将复议管辖集中于政府,统一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仍然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即“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条链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