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听干货 | 联考必备常识之法律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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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法律常识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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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听干货,藏在耳机里的涨分秘籍!

小粉笔每天上午分享一篇精选干货文章,读给正在准备公务员考试的小伙伴们听。

今天就为大家带来联考必备常识之法律篇的第二部分,一起来听吧~


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

(1)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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