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三支一扶小讲堂

前  言


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当中,村委会是经常考到的考点,村民委员会性质,组成还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都是我们经常考查的部分。那么小粉笔就带着大家来看看村委会的相关知识点。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既然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那么也就意味着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基层国家机关,基层政府如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关系,即镇政府可以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而不隶属关系或者是领导关系。


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在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中,明确规定了应当有妇女成员,有了妇女成员的加入,在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时候也会更好的维护村民的利益。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也就是说村委会不能变成我们的家族会议,应该保证公平公正。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这是我们党中央强调的“一肩挑”和“交叉任职”,国家是允许和鼓励的。简单来说我们村党组织书记可以去竞选村委会主任。


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在直接选举中,需要满足“双过半”的原则,即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


2.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能够参加选举的选民,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二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三是本村村民。而对于本村村民的认定,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这里小伙伴们要注意下第三条的要求,就是户籍地不在本村的村民,如果连续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且本人想要参加选举,要申请后经过同意方可参加,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经过同意是不能参加本村的选举的。


4.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参加一个村的选举。


5.选举可以委托他人进行选举:对于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大家注意,今年新增加了一个其他村民,即就是以前同村好友不可以代为投票,但是法条更新后,同村有选举权的好友是可以代投的。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四、村民会议VS村民代表会议



好啦,小伙伴们,今天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知识点我们就分享到这里了,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机会我们再带着大家一起分享知识点啦。




例题演练1



题号:#2611203

【所属试卷】2016年河南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精选)(网友回忆版) 第24题

【题干】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会议”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B.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C.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D.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三分之一以上参加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农业农村知识。

A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B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C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D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而并非是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三分之一以上参加。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例题演练2



题号:#2937684

【所属试卷】2020年8月16日吉林三支一扶考试真题(网友回忆版) 第23题

【题干】

关于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产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村民直接选举

B.由镇人民政府委派

C.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

D.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故正确答案为A。




例题演练3



题号:#2067696

【所属试卷】2015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选拔招募考试《综合知识》试题(精选)(网友回忆版) 第31题

【题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    )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A.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

B.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

C.村支部全体委员

D.村民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因此,AB项正确,CD项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AB。


【正确率】26.41%

【易错项】D


【考点】法律-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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