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20人1个岗位
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枣庄市立第二医院、枣庄市老年病医院、枣庄市康复医院),始建于1960年,是枣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以精神卫生、医养康复、康复医学为业务特色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是枣庄市精神卫生医教研防中心。是山东省医养结合示范单位,枣庄市精神科质量控制中心、枣庄市老年病科质量控制中心、枣庄市康复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医院先后荣获“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改善医疗服务示范医院”“全省卫生系统两好一满意服务品牌”“全国敬老文明号”“全省精神卫生系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先进集体”“省级精神卫生服务管理优质单位”等荣誉称号。根据《枣庄市市直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室字[2022]36号),结合医院人才梯队建设需要,计划引进急需紧缺人才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专业对口、注重能力和水平的用人方向,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把适应岗位需求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医院来。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90年3月17日以后出生),特殊岗位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80年3月17日之后出生),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可不作年龄限制;
(五)身体健康,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六)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以毕业证书登记的专业为准)、技能条件;
(七)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关于转发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文件的通知》(鲁卫科教字〔2021〕2号)文件精神,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在读非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不得报考;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报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