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兴安县(第二批)公开招聘人员9人公告
桂林市兴安县(第二批)公开招聘人员9人公告
事业单位招考

招聘9人5个岗位

报名时间
2024年10月25日 08:30-2024年11月01日 18:00(六、周日除外)
笔试科目
《基础知识》(综合管理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发〔2012〕80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桂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实名制编制、聘用人员人员控制数和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43号)、《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经报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安县人民政府批准,拟组织实施兴安县2024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人员工作,计划公开招聘5个职位、9人。其中,兴安县农业农村局拟招聘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职位1个、1人;兴安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中心拟招聘聘用人员控制数职位1个、1人;兴安县县直公立医院拟招聘实名编制职位2个、2人,拟招聘聘用人员控制数职位1个、5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六)具备应聘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3)。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新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新聘用未满3年(含试用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现役军人; 5.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8. 所报考岗位经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9.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 (八)其他 1. 报考基本条件涉及年龄、工作经历、相关资格等时间的计算,以2024年10月25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报考人员须在2024年10月25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视为相关工作经历。 2. 报考人员年龄需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8年10月25日至2006年10月25日期间出生),因工作需要放宽年龄上限的招聘岗位详见有关《职位计划表》(附件2、3)。 3. 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报考前须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其所在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报考。报考人员一经聘用,若因其所在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不同意报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报考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报考时间。2024年10月25日—11月1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周六、周日除外)。 (二)报考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职位计划表》(附件1~3)。 三、报考方式 采取现场报考方式,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人员根据本人报考职位类别填写《兴安县2024年度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4)一式两份(张贴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现场报考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符合报考职位招聘条件相关材料(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明等)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通过资格审查后交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须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提供认证证明材料。 原则上要求报考人员本人进行现场报考,如本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可委托他人进行报考。受托人现场提供报考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和符合报考职位招聘条件相关材料原件的,视为报考人员自愿委托受托人报考并自行承担责任。 四、报考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与现场报考同时进行,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定专人在报考现场,按照本《公告》规定和《职位计划表》(附件1~3)公布的招聘职位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当面向报考人员说明理由。报考人员资格确认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格式制作报考人员名册报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本人报考职位的招聘资格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仍提供虚假信息报考参加招聘的,一经核实,取消其报考、聘用资格。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招聘过程,明知不符合基本条件、岗位条件仍报考的,在任一环节经审核发现后,将取消报考、聘用资格,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此外,因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错误填写报名信息,而造成未通过报考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等后果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五、面试 (一)面试人员的确定 1.直接面试人员。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招聘条件的报考人员,均可直接进入面试程序。招聘职位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的比例应达到1:3(含)以上方可开考。虽未达到开考比例要求,但确因工作需要招聘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商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是否开考并备案。因未达到开考比例要求而取消开考岗位的报考人员,须于11月4日下午18:00前改报其它符合其本人报考条件的岗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改报资格。 同一招聘职位经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招聘条件的报考人员达40人(含)以上的,该职位面试时视情拆分考场,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面试当天当场组织抽签确定考场,报考人员按照抽签结果确定的考场进行面试。参加拆分考场面试职位的报考人员,各考场按该职位招聘人数1:2的比例进行第二轮面试,最终以第二轮面试成绩结果确定该职位排序。 2. 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的人员 (1)笔试内容。报考人员须先参加笔试,笔试考一科,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综合管理类),笔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哲学基本原理、时事政治、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历史知识、行政管理知识、公文写作等。笔试分值满分为100分,在答题纸上作答,以闭卷考试方式进行。 (2)笔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3)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按照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考人员人数1:3的比例(报考比例不足1:3经同意开考的职位除外),由高分至低分确定面试入围人选。比例内末位考生出现笔试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围人选。笔试成绩需达5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面试程序。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以及有零分、缺考、违纪情况的报考人员,不得入围面试。 通过资格审查和笔试进入面试程序的报考人员,应按《面试通知书》(另行下发)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面试。未能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二)面试的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程接受兴安县纪检监委机关的监督。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和报考人员实行封闭管理。面试考官、报考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工作人员不得向面试考官提供报考人员的个人信息。报考人员按抽签序号进入考场面试,考官逐一独立给予评分。报考人员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透露本人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报考职位等信息的,面试成绩按扣3分处理。 (三)面试形式、时间及地点。面试形式为公共面试,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时须携带《面试通知书》(另行下发)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缺一不可。 (四)成绩公布。面试成绩在当天面试结束后公布。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低于1:1(含)比例入围面试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需达7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考察程序;高于1:1(不含)比例入围面试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需达6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考察程序。 六、考察 (一)考察人选的确定 1.直接面试人员。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同一职位招聘数末位出现2人(含)以上成绩相同时,采用加试形式(面试)并根据加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确定该职位排序。 2. 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的人员。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成绩+面试合格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综合成绩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同一职位招聘数内出现2人(含)以上总分并列时,以面试合格成绩高分者进入考察程序。如面试合格成绩再相同,则采用加试形式(面试)并根据加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确定该职位排序。 (二)考察组的组成。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察组由3人(含)以上组成。 (三)考察内容。主要考察报考人员报考资格的匹配性、真实性以及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人所在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考察的同时,应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四)出具考察材料。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完成考察工作,并据实出具书面考察材料,就考察结果是否合格提出明确意见。书面考察材料一式两份,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后加盖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报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察结果确定体检人员名单。自愿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体检环节,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规定依次递补。如无递补人选的,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七、体检 体检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及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一)体检工作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体检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操作手册 (试行)》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对有当日、当场复检要求的体检项目,复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自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二)组织体检时,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下同)与报考人员存在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在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资格。报考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无递补人选的,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八、公示及聘用审批 (一)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本《公告》发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报考人员自收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招聘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在公示期内被反映存在影响聘用问题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不得聘用,不属实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公示后,出现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经公示被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二)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订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时间应以聘用通知下发之日为准,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应注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4年版)》(附件5)核对本人报考专业,报考人员本人所学专业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报名时可选择与所列专业相近(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聘职位专业要求的核心课程80%以上一致即认为符合报考条件,由报考人员现场报名时自行举证)的职位报考,是否符合招聘职位专业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准。 (二)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任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三)报考人员在报名、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 本《公告》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3—621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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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桂林市兴安县(第二批)公开招聘人员9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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