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中心沈阳院区快速发展期的人员需求,拟招聘4名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次招聘严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全程规范程序、严肃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开展。本次计划招聘工作人员4名。
二、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2026年应届毕业生,以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三、招聘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年龄年满18周岁,不超过40周岁(1985年9月23日及以后出生)。
3.岗位其他专项条件详见附件1《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沈阳院区202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
(二)资历、学历计算规则
1.应聘者工作经历、其他资格条件及相关资历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起始日期。海外院校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须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2.202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参加考核,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后,须于2026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岗位要求相关资格证书,方可办理聘用手续,逾期未取得不予聘用。
3.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不得报考情形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本次招聘。
四、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组织实施。结合本单位面试成绩,按权重核算总成绩。
五、实施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在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官网(https://www.lnjsws.com)发布招聘相关信息,公布岗位计划、实施流程、有关通知公告。
(二)报名及网上资格预审
1.报名时间:2026年9月23日8时至10月13日17时。
2.报名方式:电子邮箱报名。报考人员将《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沈阳院区202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2)、大专及以上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要求其他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sjwzxrsk@163.com;邮件及文件命名格式:报考岗位+姓名。
报名提交后资料不可修改,每名报考人员仅限报考一个岗位。本次报名、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3.网上资格审核。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单位72小时内完成网上资格初审。报名期限内,审核未通过人员可补充材料,重新选择符合条件岗位提交。报考人员须全程保持通信畅通。
4.岗位计划调整规则:报名时限结束后,岗位网上初审合格人数与招聘计划之比未达到2:1的,对该岗位招聘计划予以取消或削减。
(三)现场资格审查
依据本方案及岗位条件开展现场资格确认。核验材料包括身份证、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历及其他条件证明材料;2026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审核时提交学历学位相关材料。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流程,一经查实报考人员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立即取消考试、应聘资格。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在单位官网发布。未按规定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四)笔试
已参加2026年辽宁省人社厅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类各专业技术岗位笔试考试人员,且笔试成绩达到省人社厅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比例,依据省统一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人员,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前出现人员放弃、资格不合格等岗位空缺情形,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面试名单已经公布、来不及另行公示的,可不对外公示递补人员,由招聘单位向岗位其他面试考生说明情况。递补后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到场人员组织面试。
2.面试试题与考官
专家组由不少于10名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面试试题在我院纪检监察科监督下,从专家组中抽取三名专家开展命制工作,于面试当日现场命题、即时封存;出题专家实行封闭管理,直至面试全部结束。考官从我院院领导及相关专业专家中遴选产生,于面试前现场随机抽取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面试重点测评考生与岗位相适配的综合素质。
3.面试成绩:面试满分100分,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合格分数线60分,低于60分不予聘用。
岗位实际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1:1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本面试考官小组同一题本全部考生平均分,或不低于7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4.面试公告:笔试成绩、面试人员名单、面试具体安排在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官网发布,考生参加面试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总成绩核算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4:6权重计算考生总成绩,总成绩据实保留小数,总成绩在单位官网予以公布。
(七)体检
1.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依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面试成绩仍并列,组织面试加试确定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官网公示。
2.体检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在具备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体检工作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开展。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仅可复检1次,以复检结论为最终结果。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
(八)考察
对拟考察人员开展考察,核查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复核报考全部资格条件。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向本人告知结论及依据。
体检、考察环节出现弃权、不合格、弄虚作假取消资格等岗位空缺,依据总成绩由高到低递补,递补仅限1次。
(九)公示与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在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
六、纪律监督
招聘全过程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报考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通报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24-73821961;
监督电话:024-73821761。
七、有关工作要求
1.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阶段,考生务必保持报名预留通信渠道畅通,因通讯不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2.凡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核、面试、体检及相关手续办理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应聘。
八、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文件执行,本实施方案由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