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21人11个岗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急需紧缺特殊人才21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岗位
此次招聘急需紧缺特殊人才21人,具体岗位和条件详见《2024年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急需紧缺特殊人才计划信息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0月24日及以后出生)。
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职称、资质的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四、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笔试和面试)方式。
五、招聘报名程序
(一)招聘岗位查询
招聘岗位简介、资格条件等信息在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benxi.gov.cn/)和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scjgj.benxi.gov.cn/)上统一发布。对招聘资格条件中的学历、其他条件及备注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应聘人员可直接拨打招聘咨询电话(024-42818909)进行咨询。
(二)报名
1.报名时间
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8日。具体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2.报名方式
报名采用现场或线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任选一种即可。
现场报名:报考人员携带已填写的《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2份(附件2),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须与报名表的照片一致)。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须携带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学历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报名登记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线上报名:报考人员将已填写的《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学历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发送至报名邮箱(sczp0001@126.com),报名通过后工作人员以邮箱反馈及电话的方式通知报名人员。
3.现场报名地点
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计量测试所服务大厅(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二路17号)。
(三)领取准考证
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四)注意事项
1.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每个岗位有效报名人数达不到最低开考比例(1:2)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相关信息在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2.报考人员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并延伸到上岗后,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聘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和聘用手续办理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4.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写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通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六、笔试
(一)笔试内容
行政能力测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请报名考生及时关注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不得参加资格审查(复审)面试。
笔试成绩通过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请应聘人员密切关注该网站相关公告。
七、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和资格审查(复审)
笔试成绩公布后,根据招聘计划,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以1:2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够规定比例和按规定比例进入面试成绩并列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人选。
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对进入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复审)。主要审查应聘人员提供的《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已参加工作的考生需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招聘考试,并自行解决与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相关事宜,若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按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通知递补人员并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者说明情况。递补后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八、面试
面试工作由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充分体现岗位职责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笔试、面试成绩按5:5权重比例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即笔试总成绩*0.5+面试成绩*0.5=总成绩),面试具体事宜和总成绩将在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九、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分别依次按照面试成绩、笔试成绩进行比对,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上述成绩均相同,则另行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考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体检不合格、放弃体检出现岗位空缺,按照空缺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人选、时间、具体要求等将在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对不影响履职工作的残疾人,招聘单位不能因其残疾而拒绝聘用。体检医生与体检考生有回避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体检医生或考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考察
由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的岗位空缺,按照空缺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十一、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在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二、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避免上当受骗。
(二)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并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三)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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