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1人1个岗位
因工作需要,佛山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佛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及人数
四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名。
二、选调条件
(一)选调人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身份且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不含聘任制公务员,下同);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年龄33周岁以下;
4.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5.法学类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具备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者优先;
7.公务员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8.身体健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1.曾受刑事处罚、纪律处分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4.未满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或尚未达到转任的其他限制性规定要求的;
5.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
6.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年龄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告之日。
三、选调方式及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10月18日。报名时间以电子邮件送达时间为准。
2.报名方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将报名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wenjp@fssf.foshan.gov.cn(邮件主题:2024年选调报名+姓名),并电话告知我单位(联系电话:0757-83331259)。
3.报名材料
(1)《佛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选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签名并扫描)(见附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任现职务职级文件复印件、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结果等材料扫描件,近期小一寸免冠红底电子照片;
报考人员须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调资格。
(二)资格初审
我单位收到材料后,根据选调条件、岗位需求及人岗匹配综合考量择优选定拟参加笔试人选,通过电话形式通知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未收到通知的视为未能进入下一环节,报名材料恕不退还,对个人资料一律予以保密处理。若报名人数未达到选调人数1:5比例的,由我单位决定是否取消考试。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地点均在佛山市禅城区)。
1.笔试。笔试科目为一门,内容为综合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不设置合格线。笔试时,报考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2.面试。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从接到资格复审电话通知5个工作日内(超过时间视为自行放弃选调)提供如下材料:所在单位同意报考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网络查询学历学位认证页面打印件或复印件。电话通知符合选调条件和岗位需求的人员参加面试。面试对象人数,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调人数1:5比例确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我单位决定是否降低比例或取消选调)。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设置面试合格线。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合格线为60分。考试总成绩未达合格线,不能列为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照面试成绩、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总成绩在佛山市司法局网站公布。
(四)体检
总成绩合格的考生,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选调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转任。若因体检不合格、考生弃权出现空缺的职位,由我单位决定是否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个人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组织考察
将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我单位派出干部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和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并审查考察对象人事档案。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选调的,由我单位决定是否依次递补。
(六)公示与转任
根据体检情况、考察情况研究决定拟转任人选。在市司法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公示期间考生放弃选调或发现存在影响转任的情况导致职位空缺的,由我单位决定是否依次递补。
四、其他事项
(一)选调过程中,如发现报考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选调资格。
(二)报考人员务必保持手机等通讯方式畅通。
(三)本次选调职位为四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如现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的需自愿放弃原职务职级,按四级主任科员职级调入;其他的按现任职级调入。
(四)佛山市司法局对本次选调工作具有最终解释权和决定权。咨询电话:0757-83331259;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
派驻纪检监察组电话:0757-8303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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