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42人1个岗位
为进一步规范宁河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区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区法援中心实际,经研究决定面向本区公开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事项
(一)招募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
(二)招募计划:面向全市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42名。
(三)招募方式:由律师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推荐,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报名,经审核择优录用。
(四)招募条件: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应具备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志愿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并接受区法援中心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条件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2.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法律援助事业;3.在本市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有相关法律实务工作经验;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熟练操作天津市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统,具备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所必须的时间和精力,本人能够亲自承办法律援助案件;5.近3年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称职”等次,近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未因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或其他原因被移出志愿律师库;6.遵守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法援中心的工作要求。
(五)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宁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六)提交材料
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页和年度考核页);4.学历证书复印件;5.个人承诺书;6.《天津市宁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信息汇总表》。
二、审核程序
(一)初审:对报名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进入面谈的人员名单。
(二)面谈:通知律师本人面谈时间和地点,组织开展志愿律师面谈工作。
(三)公示:拟确定的志愿律师库名单将通过区司法局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正式确定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
三、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法律援助相关培训活动;2.获得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必须条件和保障;3.按规定获得法律援助补贴;4.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区法援中心安排法律援助值班、案件指派,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2.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积极撰写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每年度不少于1篇;3.自觉接受区法援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向区法援中心反馈工作情况、案件进程并办理结案归档手续;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志愿律师管理
(一)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在不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可自愿申请退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库。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法援中心决定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退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库:
1.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或者不在本市执业的;2.不接受法律援助值班安排、案件指派的;3.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要求承办案件,在值班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受到投诉查证属实的;4.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案件办结后不符合归档要求(含不及时归档)的;
5.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的;6.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司法部和区法援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再适合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
(四)退出人员尚未办结的案件应当依法退回区法援中心。
五、其他事项
1.本次招募公告发布前在区法援中心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律师需按此公告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2.本次招募工作解释权归区法援中心所有。
2024年12月10日
(联系人:董凯,联系电话:69570148,地址:宁河区芦台街文化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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