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聘4人2个岗位
为解决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开发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因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个旧市2家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4名。
一、招聘对象
具有城镇户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及家属,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可优先聘用。
二、招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2.自愿从事政府相关服务事业,热爱基层服务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招聘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由招聘单位编报,招聘专业、学历等与岗位资格条件相关的问题,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详见《个旧市2025年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
五、报名资料
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户口册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
六、面试时间
报名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七、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按招聘岗位的人数,以面试成绩的高低先后,等额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续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八、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九、本公告由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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