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新田第二幼儿园招聘公办幼儿园短期教师公告
招聘1人1个岗位
幼儿园简介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新田第二幼儿园是一所隶属于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的区级公办幼儿园。幼儿园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稔田社区大洋路95-29号,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园所占地面积2270平方米,建筑面积5229.97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2684.5平方米,园所环境充分体现艺术化、儿童化、教育化,室内设有美术坊、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科学启蒙室等专用功能室,户外设有大型综合游乐区、玩沙池、戏水池、生态种植园及野炊区等,是一所设施设备先进、环境自然雅致的现代化儿童乐园。
幼儿园秉承“为幼儿种下一生幸福种子”的办园理念,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依托宝安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学优势,建构了以区域自主游戏为主线、主题探究为辅的课程体系,并逐步形成围棋特色,致力于培养“内在幸福、富有个性、全面发展的现代中国儿童”,是孩子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优质公办园。
岗位基本条件
因工作需要,现公开招聘短期配班教师1名,人员性质为非在编合同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招聘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条件
短期配班教师
1.年龄40岁以下(1985年11月13日以后出生);
2.具有学前教育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有2年及以上幼儿园教育工作经历者优先;
3.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接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4.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
5.现役军人;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13日12:00截止。
2.报名材料
(1)宝安区福海新田第二幼儿园短期教师应聘报名表(附件1);
(2)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4)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5)工作经历证明(附件2)、荣誉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承诺书(附件3)
(7)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报名方式
有意者请将以上材料按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文件,命名为“姓名+岗位+联系电话”,投递至QQ邮箱:1054846485@qq.com。
4.报名人员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如报名人员的学历学位验证报告暂无法提供的,最迟应在考察结束前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5.报名人员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通讯不畅通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二)资格初审
1.依据招聘岗位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招聘岗位数1:3择优确定面试人选;
2.资格初审结果合格人员,通过短信或者电话方式告知。
(三)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形式等内容将通过邮件或电话另行通知。
2.面试成绩设置合格线为80分,合格线以上人员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确定体检人选。
3.面试结束后,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新田第二幼儿园公众号公示面试合格人员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四)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五)考察
1.体检结束后,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考察人选。考察内容为资格复审,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
2.资格复审时请将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在材料右上角标注序号,按序号顺序进行排列。其中:第(1)(6)(7)项材料收原件,(2)至(5)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3.因放弃体检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在面试成绩合格考生中按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六)聘用
拟聘人员考察合格,且不违反国家、省、市事业单位招聘有关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相关规定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短期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深圳市有关文件执行。
有关说明
(一)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不服从安排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岗位人员性质为非在编合同人员,岗位设置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解除聘用合同。
(三)招聘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人员的时间的计算,均截至公告发布之日。
(四)请报名人员详细阅读本公告,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日上午9:00-11:30,14:30-17:30致电咨询。
咨询电话:0755-23053494陈老师。
(五)本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新田第二幼儿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