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17人4个岗位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云人社发〔2016〕18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1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一)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12名;
(二)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1名;
(三)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2名;
(四)红河州中医医院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2名;
以上4家单位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17名,具体招聘岗位及招聘条件,详见《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6年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
符合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具体招聘范围和条件详见《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6年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岗位信息表》(附件1)。报名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43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原则上不超过53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
四、应聘人员条件
(一)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岗位规定的年龄要求;
6.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五年内因违纪被所在单位取消录用(招聘)资格、开除、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4.五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5.红河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6.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
五、报名程序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不接受现场、短信或来电报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每人限报1个岗位,请填写《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6年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报名表》(附件2),并一并将岗位所需的相关佐证材料扫描成PDF格式,发送至招聘单位的电子邮箱,邮件标题固定格式为:“岗位代码+岗位名称+姓名+学历+学校+专业”),到报名截止时间未完成以上报名步骤和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二)报名时间。报名资格审核由各招聘单位负责,招聘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当年有效,截至2026年12月31日,在招聘岗位人数未招满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均可报名。
(三)报名材料
1.《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6年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报名表》;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学位证。其中,暂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6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还需提供本、硕阶段毕业证、学位证)。
4.国(境)外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支撑材料。
(四)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由招聘单位负责,所学专业不在选定的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类同的应聘人员,可以主动联系招聘单位确认报名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取消应聘或者聘用资格。
(五)有关要求
1.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根据要求上传所需材料照片,若填写的个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招聘单位有权取消其参加考试以及聘用资格,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2.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名时,应聘人员务必在提交报名信息前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报名时所填专业应按照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填写(含括号内的专业方向)。
4.应聘人员填报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负责。
5.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6.已通过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尚未领取相应职业(执业)证书的,提交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材料视同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证。
六、面试
(一)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招聘单位负责。根据资格审核的情况,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直接进入面试。
(二)面试时间及地点。具体时间、地点等事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通知应聘人员,请应聘人员保持电话畅通。
(三)面试要求。面试测评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等。面试满分100分,设最低合格分数60分,等额面试的岗位设最低合格分数70分,面试成绩即为综合成绩。应聘人员综合成绩未达到成绩合格线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四)成绩公布。考试工作结束后,成绩由各招聘单位审核并报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汇总后在“红河卫健”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
七、体检和考察
应聘人员体检、考察由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和相关事宜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
(一)体检。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须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结合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费用自理。应聘人员为孕产妇在孕产期的,经医院确认可以申请延期体检,待生产过后或妊娠终止,按国家相关政策产休假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体检。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招聘单位指定医院进行复检1次,复检结果即为体检结论。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应聘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聘用。
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可从同岗位应聘人员中,按综合成绩(须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考察。考察由招聘单位和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按《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规范》进行,主要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应聘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应聘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
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考察的,可从同岗位应聘人员中,按综合成绩(须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
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在“红河人才网”(网址:https://www.hhzrc.cn)、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微信公众号“红河卫健”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岗位待遇
本次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正式聘用后纳入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其管理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招聘纪律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招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开展公开招聘时,涉及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十一、重要提示
(一)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的公告通过“红河人才网”(https://www.hhzrc.cn)和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微信公众号“红河卫健”向社会发布。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二)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专业目录参考教育部公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附件4-1)、《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附件4-2)、《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附件4-3)、《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附件4-4)执行。对《岗位信息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报考政策等需要咨询时,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联系方式详见《各招聘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附件3)。
(三)本公告附件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报考失误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四)拟聘用人员报到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应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并与岗位要求一致,否则不予聘用。2026年应届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在2026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或学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2026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或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2027年3月31日。相关证书取得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五)未尽事宜由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联系方式
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拨打以下电话:
1.各招聘单位报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3。
2.报名咨询电话:0873-3732607(红河州卫生健康人才管理中心)
3.咨询电话:0873-3743949(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科)
4.监督电话:0873-3799121(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纪委)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