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3人1个岗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充实基层护林队伍,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澄江镇人民政府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护林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护林人员3名(具体岗位及要求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3.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服从安排,吃苦耐劳,具备履行护林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具有澄江镇户籍或长期在澄江镇居住(需提供有效证明);
5.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58周岁以下(196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6.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7.身体健康,体能良好,能够适应野外巡查、夜间值守等艰苦工作环境。
(二)优先条件
1.持有林业相关技能证书(如森林消防、病虫害防治等)的人员;
2.退役军人;
3.具有机动车B牌以上驾驶证;
4.具有森林管护、消防、应急救援等工作经验的人员;
5.熟悉澄江镇地形地貌、林情社情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6年3月5日至3月13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17:00)。
2.报名地点:澄江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联系人:肖瑶,联系电话:0751-3272101)。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考人员需本人到场,不接受委托报名。
4.所需材料:
(1)《澄江镇2026年公开招聘护林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现场领取);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3张;
(3)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优先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退伍证、资格证书、驾驶证、工作证明等);
(7)长期居住证明(非澄江镇户籍人员提供,如房产证、居住证、村/社区证明等)。
5.资格审查:镇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格。
(二)考试
考试采取“体能测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体能测试: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项目及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主要测试负重登山、耐力跑等与护林工作相关的基础体能。体能测试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
2.面试: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语言表达能力、应急反应能力、护林专业知识、责任感及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
3.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体能测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各项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体检与考察
1.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如成绩相同,依次按面试成绩高者、优先条件多者、学历高者确定)。
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3.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四)公示与聘用
1.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始兴县澄江镇人民政府一楼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属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包含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待遇与管理
1.薪酬待遇按照现行澄江镇护林员标准执行。
2.工作职责主要为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日常巡护、森林防火宣传与巡查、林业病虫害监测与报告、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林业执法和应急事件处置等。
3.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澄江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监督电话:澄江镇纪委办公室0751-3272996。
六、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2.应聘人员在招聘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并及时关注澄江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发布的后续通知,因个人原因错过信息而影响聘用的,责任自负。
3.本公告由澄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镇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