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36人30个岗位
为满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文件要求,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6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是指2026届高校毕业生,2024、2025年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视同为应届毕业生。对于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6届高校毕业生,可在其满足应聘岗位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后补”机制,将核查上述证件的时间推迟到报到时。届时,如应聘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名称为准,专业参考教育部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2008年更新)》《学科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等。以辅修专业报考的,需同时提供报考岗位所需专业的毕业证书(辅修证书)和学位证书。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为准,所学内容要与专业需求相一致;
4.岗位要求年龄38周岁及以下的,即为1987年3月15日及以后出生,年龄40周岁及以下的,即为1985年3月15日及以后出生。1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指截止到2026年3月报考人员参加相关工作时间累计满12个月及以上;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指截止到2026年3月报考人员参加相关工作时间累计满60个月及以上;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7.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符合天津市落户条件,外省市相关人员需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
8.具备报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或辞退解聘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机关或事业单位开除或辞退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6.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按规定被限制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