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376人259个岗位
根据公务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录用规定》《青海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招录司法辅助人员办法》及我省公务员考录有关政策,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全省2026年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人数、程序、范围和条件
(一)考录人数。青海省2026年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共220名。具体考录职位计划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查询。
(二)考录程序。考录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等程序依次进行。
(三)考录范围。除注明面向全国考录的职位外,其他职位面向青海省生源、青海省高等院校毕业生或具有青海省户籍的人员考录。
在青海省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可以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在外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青海省户籍“西部计划”志愿者,可以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四)报考条件。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1987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出生),2026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的,放宽到43周岁以下(1982年1月以后出生);
报考司法警察类职位的人员,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5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出生),2026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90年1月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相关专业和其他资格条件;
8.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要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要求。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9:00至1月30日18:00。缴费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9:00至2月2日23:30(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报名调剂时间为2026年2月3日9:00—16:00。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报名时,要在网上签订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人限报考1个职位。
除学历、学位及职位所需相关资格证书取得时间外,报考年龄、工作经历等各类事项的时间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对报考资格的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与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笔试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退役证和退出现役登记表、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和学位认证报告、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复审。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职位所需相关资格证书的取得时间截止2026年7月31日。未按期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未提交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三、笔试科目、权重、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科目和权重。公共科目包括能力测试(含法律专业知识)和申论两科。其中,能力测试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试卷满分均为120分。考生笔试实际成绩为能力测试成绩、申论成绩与政策加分3项之和,并按百分制折合为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占综合成绩60%,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40%。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考生笔试实际成绩÷(能力测试试卷满分分值+申论试卷满分分值)×100
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笔试单科缺考或者成绩为零分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26年3月14日
能力测试9:00—11:00
申论14:00—16:30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其它事项
(一)加分政策
1.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直机关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六个自治州所属县(市、行委)和大通县、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
2.已经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的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已经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并取得C证的考生,报考C证适用范围地区的,笔试成绩加2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加分政策按照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执行。
符合以上各项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在青海省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特岗教师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时,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上述“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教育厅认定。在外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青海省户籍“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由团省委认定。
青海省生源或者从青海省入伍或者具有青海省户籍,且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以及2024年9月1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在我省安置并符合规定学历等资格条件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或者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并于2026年7月31日前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三)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并向考生做好考录职位专业、资格条件等咨询解释工作。
(四)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报考省直机关和西宁市、海东市市直机关及以下职位的考生(报考藏汉、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现代汉语)答题,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答题部分不计分;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直机关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至少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五)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凡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笔试总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合格分数线是指: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大于1:1的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六)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面试前,报考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需进行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工作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开考比例。考录职位专业不按专业类或一级学科设定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要大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考录人数;其他职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经资格复审、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体能测评后,进入面试人员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综合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日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八)综合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能力测试成绩相同的,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证书(A证优先C证)的考生优先录取。以上条件全部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九)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录机关将采取实地走访、家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网络言行等方面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
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十)雷同卷鉴定。笔试结束后,专业机构将对试卷进行雷同甄别,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专业和学历。本《公告》中所称考录职位的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职位要求的专业。考录职位的专业名称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设置并审核,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载明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考生所学专业未在专业目录范围内的,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综合研判后决定。
(十二)基层服务年限。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录用的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在报考单位服务满4年后(含试用期),方可交流。县(市、区、行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录用的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在报考单位服务满6年后(含试用期),方可交流。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者编印考试复习教材资料,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解释权属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务员局。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考录职位计划详见《青海省2026年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职位计划表》
考录工作咨询电话: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971—6310291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上报名技术支持):0971—962121;0971—8258589
附件:青海省2026年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职位计划表(详见下列“附件列表”)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