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38人30个岗位
为满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天津市和平区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招聘单位为和平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和数量详见《天津市和平区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二、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本市退役士兵、本区社区工作者。
应届毕业生是指2026届高校毕业生,2024年、2025年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视同为应届毕业生。
本市退役士兵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由本市应征入伍,服役满两年(含)以上,光荣退出现役的士兵,不包含已按有关规定安置工作或自动放弃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士兵。
本区社区工作者是指具有3年以上社区工作经历的现职天津市和平区非事业编制社区工作者,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招聘条件
1.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8周岁及以下(1987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4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报考的,年龄可放宽到43周岁及以下(1982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4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5)应具有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6届高校毕业生,可在其满足应聘岗位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后补”机制,将核查上述证件的时间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应聘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